2009年8月1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依法扣留了当事人薛霞用于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主机3台。上述物品涉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请有关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联系(电话:010-60254350,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辅路兴丰段3号)认领物品,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本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