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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裁决
(共 753 项)
企业监督管理类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补交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30日内交付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企业出资人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其30日内将抽逃出资返还企业。属于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的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七、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九、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登记主管机关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照《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一、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四、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五、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六、公司住所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八、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十九、公司实收资本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公司类型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一、公司营业期限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二、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三、公司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四、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六、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七、公司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二十九、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未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一、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二、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四、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五、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企业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监督管理类-一般企业违法行为
三十六、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七、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没有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非公司企业的法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八、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三十九、擅自改变住所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擅自改变经营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一、擅自改变法定代表人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二、擅自改变经济性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三、擅自改变注册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四、擅自改变从业人数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五、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六、擅自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于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七、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八、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四十九、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一、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二、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五)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抽逃、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四、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没有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五、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六、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七、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五十八、提供虚假文件、证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监督管理类―企业名称违法行为
五十九、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一、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二、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三、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四、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五、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监督管理类―企业年检违法行为
六十六、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无正当理由在3月15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七、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材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属于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八、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属于公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非法人经营单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六十九、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的,由登记主管机关限期缴清出资,逾期不缴清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七十、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监督管理类―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
七十一、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七十二、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监督管理类――集团登记违法行为
七十三、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主体:市局
七十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擅自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主体:市局
七十五、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执法主体:市局
七十六、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消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企业集团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
七十七、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消登记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企业集团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
七十八、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消登记
法律依据:
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企业集团登记。
执法主体:市局
七十九、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罚款。”
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1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8、《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1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十、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十一、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248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5日实施),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43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315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罚款。
11、《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三十五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十二、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罚款。”
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十三、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7、《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罚款。”
1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主体:市局及区县分局
八十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7、《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 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